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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试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A类出口企业将获优先办理退税等优惠

发布时间:2009/3/3

 文章出处: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决定从3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试行分类管理办法。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
   
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按纳税信用等级、出口退(免)税规模和税收守法等因素划分为ABCD四类分类管理。
    A
类企业将获得国家税务机关在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优先受理退(免)税申报;简化办税手续;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参加定期召开的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十项优惠待遇。
    B
类出口企业也可获得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等优惠。
   
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实行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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