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辖区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广东省辖内非执业会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开展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同时是省注协非执业会员。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被撤销或注销注册后不超过5年。
(三) 有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入会者,应说明原因并经过相关测试。
第五条 申请非执业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小一寸照片二张。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登记,逢双月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省注协网页(www.gdicpa.org.cn)相关栏目,在线提出入会申请。准确、真实、完整地填写《登记表》,连同其他材料递交市注协。
(二)市注协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月底前,将材料上报省注协,并以书面报告收到材料的日期。
(三)省注协自受到市注协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其《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附表二)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告知其原因。
(四)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省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二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市、跨省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非执业会员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附表三,以下简称《转会表》)递交转出地市注协;
(二)转出地市注协接到《转会表》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非执业会员是否交纳当年会费进行审核,并在《转会表》签署意见;
(三)非执业会员将《转会表》和《会员证》交省注协办理转会手续。省注协在接到转会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四)转出人员如在省内跨市转会的,应持经省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到转入地市注协报到;如转到外省的,应将《转会表》递交转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跨省转入的非执业会员应当将《转会表》和《会员证》递交省注协办理手续后,再到市注协报到。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将书面退会申请和《会员证》交市注协。
(二)市注协接到退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省注协。
(三)省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省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年检由省注协统一组织部署,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由省注协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七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九条 省注协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非执业会员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