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⑵《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
2、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⑴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⑵注册会计师与接收所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
⑶《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
⑷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
⑸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除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原件;
⑵拟设立事务所的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及原件;
⑶如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原件。
3、办理程序:
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
①调入、调出事务所同意后,到调入市注协办理调入手续,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②调入省注协审查同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③调出事务所所在市注协审查同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④调出事务所所在省注协审查同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申请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由调入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加盖转所专用章,完成跨省转所手续。
(2)省内跨市转所。
①由调入、调出事务所同意后,经调入、调出市注协审查同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②省注协审查同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3)市内转所。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市内转所可到所在市注协直接办理转所手续,市协会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市内转所申请表汇总报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