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广州市国税局昨日通报,广州市蓝岸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因先后指使公司的两名会计伪造对外账簿,偷税超过2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据通报,林某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先后指使两名会计伪造对外账簿,以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03年度少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168321.41元,2004年度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1985276.56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国税应纳税额的90.74%、94.7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为偷税。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