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林劲标
3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武、钱志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武、钱志远是佛山市昊正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钟永强等人(均另案处理)图谋通过向广东省车管所申领粤港或粤澳两地车牌然后倒卖的方式进行牟利。2005年初,钟永强首先在省内多处成立外资企业,并伪造了外资企业所在地外管局、人民银行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和银行进帐单等资料后交给两被告人,要求两人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为此,被告人杨武、钱志远私下伪造了佛山市昊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专用章,编造虚假的发文编号,在没有核实资金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为钟永强出具了罗定市喜莱雅制衣有限公司、云浮市绿苗林业种植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钟永强每份验资报告1万元共计9万元的好处费进行平分。而钟永强则利用上述9份虚假验资报告到省车管所申领两地车牌,并成功以开平市雅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义为一辆奔驰轿车申办了指标。2006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武、钱志远到佛山市公安局投案。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武、钱志远身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无视国法,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该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两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