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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昨实施

发布时间:2007/3/2

  晶报讯 (记者康岩慧)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自律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更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在处罚期间不得转所。
  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行业自律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被调查或者被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更名,注册会计师不得转所。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最高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需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换发,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取消会员资格。
  此外,深圳财政局将停止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只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特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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