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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注协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时通报合并联合等有关变动情况

发布时间:2009/11/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动态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联合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行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中注协近日发出《关于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有关变动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通报本所合并联合的情况。
  《通知》要求,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事务所,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合并或分立技术安排、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说明、执业证书和证券资格证书上交情况、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或变更后的证券资格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等相关材料。
  《通知》提出,加入国际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成员所的事务所,应及时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签约时间、国际会计公司名称、技术安排、境外分支机构或成员所构成情况以及管理方式等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事务所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任会计师变更、主要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地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所等,自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相关材料。
  《通知》同时提示事务所在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信息。
  《通知》还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各级协会的沟通,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并明确报送的材料,将作为中注协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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