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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项目可减免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07/1/31

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的规定主要有: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符合这一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面这条规定。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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