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佩忠、朱冬妮、明艳玲: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佩忠、朱冬妮、明艳玲合伙设立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共同出资30万元,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同意公佩忠为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3楼B区13D房。邮政编码:510610。
三、拟担任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公佩忠、朱冬妮、明艳玲、邹慧玲等4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批准设立的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广州汇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