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相继下发了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作以下方面的解读,供社会各界参阅。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
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形势下,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努力扩大需求、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条例》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三是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据测算,此项改革将使我省一般纳税人少缴税款超过125亿元,对于我省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修订前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东省约7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37亿元。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前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后的《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将上述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分别下调至50万元及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新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的调整对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公平税负,减少税收管理漏洞,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新修订的《条例》根据税收征管实践,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对于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国务院决定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该通知新增加了11种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分布在多个规范性文件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继续保留了以下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还新纳入了11种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八、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