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财会[2008]48号
张英武、张发敏、杨宏钰、易秀英、李炽文:
你们关于设立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英武、张发敏、杨宏钰、易秀英、李炽文等5人发起设立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张英武为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原大福路)41号301房。邮政编码:528000。
三、拟担任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张英武、张发敏、杨宏钰、易秀英、李炽文、梁中华等6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佛山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