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我会决定组织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参加中注协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须在2008年3月1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1,以下简称《情况表》)(包括电子版),上报我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2,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包括电子版),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三、我会对事务所、分所报送的《情况表》、《分所情况表》进行审核后上报中注协。中注协将对综合评价得分全国前百家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布。
四、本年度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培训完成率”指标,是指事务所2007年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五、事务所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六、《情况表》及《分所情况表》可在省注协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注协会员部黄晓、郑镇兴;联系电话:83391403、83308975;电子邮箱:
gdzc@cicp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