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志耕 陆水平
当新《公司法》被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欢欣鼓舞;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发布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又是一片哗然。从大喜至大悲,笔者颇有感悟,特撰此文反思如下。
反思一,理解有误,盲目乐观。从问题的实质分析,确实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对新《公司法》的理解出了问题。最典型的是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理解有误。该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许多注册会计师据此认为,所有公司制企业都要依法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依法”并非指依新《公司法》本身,而是依据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工商企字[2007]33号“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不仅不是所有公司制企业都要实施审计,而且以往许多中小事务所依赖的年检审计业务也成了泡影。
反思二,全行业未能得到及时引导。从新《公司法》颁布到工商企字[2007]33号通知的发布,笔者注意到,很少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就新《公司法》有关审计问题对行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但整个行业不约而同地对新《公司法》作出倾向于有利于自身的理解,认为所有公司制企业都要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第二个春天到了,在全国范围内还诞生了相当多的新会计师事务所。工商企字[2007]33号通知无疑给注册会计师行业泼了一盆冷水,许多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过去对工商年检审计有依赖性的中小事务所更是惊惶失措。
笔者认为,如果新《公司法》颁布时能够及时组织全行业学习讨论、认真领会,从根本上来理解和掌握新《公司法》,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最起码问题不会如此严重。
反思三,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存在偏颇。新《公司法》的学习和培训并未引起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有的重视,事实上,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仅重视了审计和会计专业方面的培训,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重视不够。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此次风波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尴尬,也暴露出注册会计师行业后续教育培训存在偏颇。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该吸取经验教训,注意后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性和全面性。
反思四,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公司法》不仅是必须掌握而且是应该非常熟悉的重要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是衡量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尽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相关法律法规这门课程,但在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重视的仅是审计和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法规就不再予以重视。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