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注协〔2007〕3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会协[2006]7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12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会决定组织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参加中注协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7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须在2007年4月10日以前填写《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情况表》)(包括电子版),上报我会。   事务所在本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在2007年4月10日以前填写《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包括电子版),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   《情况表》及《分所情况表》可在我会网站(http://www.gdicpa.org.cn)下载。   事务所、分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三、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培训完成率”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完成执业准则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7年度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和分所数,以上三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暂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我会会员部联系人:黄晓、李茵,联系电话:020-83391403,电子邮箱:gdzc@cicpa.org.cn。      附件:1、 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 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