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的会计审计问题,监管部门日前召集业内较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举行沟通会。按照该会议精神,在企业IPO过程中,将积极发挥承接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计师的话语权。
按照沟通会上的共识,首先将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包括不定期召开沟通会议、设立专业咨询渠道、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保荐代表人培训等,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IPO实务中会计问题与处理建议;其次,监管部门将对申报IPO项目分类处理,对
风险较大的IPO项目可能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
控制,必要时还将引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复核制度。
同时,监管部门人士在沟通会上要求,申报会计师应掌握监管部门最新IPO审核标准,对目前热点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如
股份支付、
验资复核、重大客户核查等;其次,还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与外部技术咨询,提高IPO申报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最后,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作用,事务所技术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层有关重大会计问题审核标准的
整理、传达和执行中质量复核,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统一执业标准。
目前,国内保荐机构主要采取由保荐机构牵头责任的监管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的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需要对发行人、
上市公司公告材料、
年报、半年报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业内不少保荐机构负担较重。有投行人士认为,目前有的保荐机构承担的责任太多太重,许多本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也大都归由保荐机构来承担。一旦出现问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便会受到处罚,这并不是太合理。
在接受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
深圳一家券商投行人士提出,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做出独立的判断意见,再由保代对他们的意见进行分析,以判断是否真实、全面。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是直接为发行人服务的,与保荐机构无关。他认为,如果要求保荐机构、保代对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和针对性较强的专业意见承担责任,那么也就是变相要求保荐人同时兼备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审计师的专业资质。如果出现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和发行人联手造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要求保荐机构从这些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二手资料中发现问题,并不太容易。
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IPO进程中,
收益最大、话语权最大的当属保荐机构。要保证拟IPO企业
财务等资料的真实、客观,确实有必要加大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奖惩力度,强化其他中介机构的
独立性,让其能够正确、真实表达自己的判断,并为自己的判断负责。同时,让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在企业IPO进程中的收益与风险相对应。不过,这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