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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模板”规范涉税鉴证报告

发布时间:2007/3/2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两个文件在业务准则的后边各自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包括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等5个参考文本,这些参考文本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提供了便利的“模板”。
  据调查,仅河南省就有十几种不同式样的鉴证报告。为了突出各自事务所的特点,几乎每个税务师事务所都有自己格式的鉴证报告。这些格式有的是借鉴其他所的,有的是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设计的,各有侧重点,也各有不足。因为没有统一“模板”,税务机关在审阅大量的涉税鉴证时会感到费解,也无法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修改。统一“模板”的出台,将彻底结束各地出具的鉴证报告式样混乱、权责没有明确标准的局面,使涉税鉴证业务更具可操作性,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5个参考文本分别是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企业财产损失(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企业财产损失(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企业财产损失(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企业财产损失(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分类详细,考虑了各种可能的鉴证结果,更便于操作和划分中介与企业之间的责任。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明确划分与作为委托方的企业与作为受托方的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约定书共分为十个部分,分别是委托事项、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事项的收费、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约定事项的变更、约定事项的终止、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其他事项的约定。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规定,作为委托方的企业责任主要有: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不得授意鉴证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4.基于局限性,经受托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受托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委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主要有:1.按照鉴证人员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鉴证人员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对有关事项的询问。3.为鉴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4.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规定,作为受托方的税务师事务所责任主要有:1.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2.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企业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3.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义务主要有:1.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2.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3.由于鉴证过错导致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约定书还指明,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均可选择提交进行仲裁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一解决方式。
  关于涉税鉴证报告,共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四类可选。这样,更便于办理涉税鉴证的税务师能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当好国家税收利益的把关人。
  四种意见,表明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四种不同态度。以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例,无保留意见的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保留意见的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财产损失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至此,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涉税鉴证报告格式混乱的局面将结束,在涉税鉴证文书规范化的同时,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也将进一步趋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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