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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0 16:38:16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8月29日经省注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惩戒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违法、违规、违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事务由省注协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 行业自律性惩戒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种类和依据应符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对已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第六条 对被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酌情予以行业惩戒。
  第七条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参照本规则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第八条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非执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则进行行业惩戒。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惩处。
  第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审计、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省注协有关人员担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二)会计、审计、法律界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热心省注协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经同意确定时间后,由秘书处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拟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之一的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当事人)在拟惩戒告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被检查的事项分别向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陈述,也可向省注协提交要求召开申辩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省注协应在决定召开申辩会的3天前,通知当事人召开申辩会的时间、地点。
申辩会采取公开方式,由省注协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申辩会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申辩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会议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会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供予以行业自律性惩戒的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违法、违规和违纪案件,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的申辩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任委员可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并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会全体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在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以省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可在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分别以所或个人名义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尚未通过的行业惩戒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议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也不得用于惩戒委员会工作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
  (二)是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五)可能影响对案件作出公正惩戒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在省注协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
  第五条 听取省注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申诉人对有关案情的说明与质证。审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议决定:
  (一)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补正原决定;
(三)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省注协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热心省注协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机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省注协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委员会会议。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并知会申诉人。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及省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作出维持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或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本数)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
  (二)是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五)可能影响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省注协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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