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条款说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第四条规定,“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一)出现上述情况时,境外投资者应与实际缴款人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实际缴款人代境外投资者缴纳投资款。该协议应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港澳地区的公证文件按现行“加章转递”机制办理,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件按现行寄送机制办理。
公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该公证和认证材料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汇局。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但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按原汇款路径退汇。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中具体操作的处理:
目前,直投系统中关于外方投资者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的信息有4种状态:未验资、提交待验资、已验资和已冲销。
为避免发生资本金入账后因不能验资而退汇的情况,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前,必须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缴款人(汇款人)与境外投资者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告知企业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如企业明确表示日后不能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可按原汇款路径办理退汇。
1、对于已入账但处于“未验资”状态的外方投资者汇入资本金,如企业明确表明其外方投资者日后不能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可对该备案信息作删除处理(删除后,该条信息状态变为“已冲销”),并按原汇款路径办理退汇。
2、对“提交待验资”状态的资本金流入信息(该信息已被会计师事务所端口点选,并向外汇局端递交办理验资询函手续),外汇局对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的验资询证函申请作退回处理。退回后,会计师事务所端可删除该笔验资询证函申请。删除后,对应的资本金流入信息状态恢复为“未验资”。经办银行、企业可按“未验资”状态处理。
3、“已冲销”状态下的信息不能进行验资询证操作。
二、操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罗丽芳、0757-83288230;黎勇、0757-83288282。
特此说明。
附件: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条款说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