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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2/6

发文文号:粤财会[2006]139号

 

苏凯乐、陈淑民:

     你们关于设立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凯乐、陈淑民合伙设立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同意苏凯乐为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御景苑骏景阁13号商铺。邮政编码:528200

  三、拟担任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苏凯乐、陈淑民等2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批准设立的佛山市中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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