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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三大看点

发布时间:2007/2/2

邓翔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认定问题

  专家工作组给出了一个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一般标准:是否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问题的提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的字面意思,所有的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均可认为有共同的控制方———国家,使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围相当广泛。但是,按照该准则的本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是企业合并范围中的少部分,大部分的企业合并应该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是因为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国家虽然控股企业,但不直接统驭企业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不应算是“同一控制”。相反,如果两家企业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一般会统驭企业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就应该是“同一控制”。

  现实影响:这一问题明确后,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趋于一致,企业无法在合并时任意地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决定是否对其中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价值进行重新考虑,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关于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及税率变动问题

  专家意见实际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中“追溯调整”的含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六条中“适用税率”的含义进行了说明:“适用税率”必须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的预期暂时性差异消除时的税率;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差异消除时预期适用税率,一旦使用了预期适用税率,自然也就“追溯调整”了。

  问题的提出:“追溯调整”问题的提出是因为准则颁布前,我国目前的所得税会计实务采用的计算公式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差异发生时适用税率,就产生了如果“追溯调整”是否应该用现行税率追溯调整差异发生时适用税率问题。实施新准则后,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现实影响:当内外所得税并轨的法规尚未正式出台时,企业只能按现行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的法规正式出台但尚未到执行日时,企业可以根据变动后的税率调整预期暂时性差异消除时的税率(如2008年出台,规定2010年起所得税率降为25%,则预期在2010年后消除的暂时性差异适用25%的税率,预期在2009年消除的暂时性差异仍适用33%的税率,产生的差额计入2008年)。

  关于在上市公司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用股权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专家组意见的实质是,这种业务的核算采用不影响当期损益,而是直接变动所有者权益的办法。

  问题的提出: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总额远超过其投入的资金。这种现象的产生往往根源于控股股东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债务。上市公司清欠过程中必然出现股东的股权的账面价值远小于债务,产生巨大的清欠损失;相反,控股股东却产生巨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如果这部分损失和收益都进入当期损益,对上市公司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控股股东却体现了当期经营成果巨大。

  

现实影响:假设某上市公司10年来被控股股东挪用10亿资金,而控股股东的股权账面价值只有5亿。控股股东用股权抵偿债务造成5亿的损失。上市公司本年盈利3亿,如果5亿的损失全进当期损益,上市公司就当期亏损2亿,为10年来的挪用买单;如果按专家组意见,上市公司本年仍然盈利3亿,其所有者权益受清欠影响直接减少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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