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一名信息员,于2009年10月23日前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报市注协。请各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信息员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汇总表》,连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基本情况表》(一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注协会员部,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省注协电子邮箱:
gdzc@cicpa.org.cn。
附件:1.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管理制度;
2.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基本情况表;
3.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汇总表。
附件1: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信息管理,确保财政部、中注协信息系统在我省的正常运行,保证行业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全面建立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配备一名信息员,负责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事务所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
(三)工作相对稳定,一般应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管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时间。
第四条 事务所信息员的职责:
(一)熟悉掌握行业管理政策与法规;
(二)维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有关本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息;
(三)维护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本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息;
(四)管理中注协统一配置的电子信箱;
(五)指导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系统相关操作;
(六)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
第五条 事务所信息员应每天浏览行业管理网站及信箱,将最新信息、政策法规等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事务所信息员应及时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信息、新增信息及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信息等。
第七条 事务所信息员应妥善保管系统密码,以防遗忘或被盗用。
第八条 事务所信息员所进行的系统操作代表事务所,其产生的一切结果由事务所负责。
第九条 事务所应将信息员名单告知全体员工,便于员工咨询。
第十条 事务所应保持信息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更换人员的,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十一条 信息员变动,事务所负责人应监督做好交接工作,特别是系统密码的交接等。
第十二条 信息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问题只与事务所信息员进行联系,原则上不再接受事务所其他人员的咨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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