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网 作者:赵磊 梁奋远
一份牵扯到两家公司的购销合同,因其中一方公司的要求,双方最后协议终止。然而为了定金返还一事,两家公司最终对簿公堂。被告公司由于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而负责为该公司验资会计事务所却因工作失误成了“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定会计事务所偿还原告相应定金。
交易不成 被判退赔定金350万
2004年3月8日,江苏常熟某物贸公司与上海一家钢铁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巴西进口矿砂3万吨,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订立预付定金400万元,未对交货期限作约定。合同签订后,物贸公司先后支付给钢铁公司全部定金。
同年6月,物贸公司单方提出要求,并与钢铁公司签订协议终止了之前的购销合同。双方这次约定,物贸公司赔偿钢铁公司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200万元,钢铁公司则退回定金200万元。但是,之后钢铁公司仅退回50万元。为此,物贸公司多次与钢铁公司交涉,却一直没有拿回剩余的150万元定金。
当年9月,物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按全部400万元定金计算返还剩余350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内,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答辩,仅领取了诉讼法律文书。最终,法院判决钢铁公司返还物贸公司定金350万元,利息3万元。
被告资不抵债 会计事务所成“责任人”
由于钢铁公司资不抵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于前年10月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为此,物贸公司无法追讨这笔债务。这时,他们发现钢铁公司的验资单位——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钢铁公司做验资工作时,出具了不实报告。
物贸公司表示,钢铁公司的注册资金是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1500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但作为实物出资的18辆混凝土搅拌车未过户到钢铁公司名下。为此,物贸公司于去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为钢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在前判中,根据两家约定,钢铁公司应该返还的150万元定金,而并非350万。为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向检察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认为原判系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有误,钢铁公司只需返还剩余定金150万元。检察院遂就该案进行抗诉,今年7月,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检察官提醒:验资单位需严格验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表示,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在本案中,验资单位在对钢铁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的过程中,未严格验证作为实物出资的车辆产权归属。“作为验资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操作,发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与服务作用。”检察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