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四个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执行新准则后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很多,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今尚未公布,有很多问题需要留待实施条例颁布后解决,因此财税〔2007〕80号文只对四个影响较大而又相对争议较小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税务上认可会计准则的计算结果,可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