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艾福梅)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近一段时间来,外资并购国企的问题日渐突出,如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并购苏泊尔等外资并购案,都曾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
据权威部门介绍,近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出现了一些变化,外资大量以并购国内企业的形式进入我国。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快速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投资基金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此外,外资独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五”期间外商独资企业已占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67%。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孙鹏此前曾指出,2006年我国批准外资并购项目约1300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亿美元,在华开展跨国并购的国家和地区共有44个。
如何处理好继续有效利用外资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需要妥善把握的问题。
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许多外资并购国企引起争议,表明在外资并购国企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足,相关法律仍有空白。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就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表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措施,既有利于继续利用外资,又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他们还提出,对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吸呐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增加这一规定非常必要,说明我国发现了外资并购国企的规定性不足。”张燕生同时指出,仅有这条规定并不够,围绕这一条款还应有一系列的并购性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比如,什么并购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哪些是敏感的?这些都需要慢慢完善。”
另据专家介绍,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非我国独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管制措施,防止外国投资影响本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如美国就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进行审查。
前年,中海油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一案,虽然通过了美国的反垄断审查,但美国部分国会议员要求对该项并购实施国家安全审查。中海油公司经慎重考虑,主动撤回了收购要约。
目前我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已经作了规定,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而在之前,只有价值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才需要商务部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1月发布《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则指出,我国将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根据这一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