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将开展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在我省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三)是否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有无因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五)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形;
(六)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七)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八)是否按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
(九)是否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应该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由事务所填写);
(二)《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注册会计师填写);
(三)《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由事务所填写);
(四)《未参加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件4,由事务所填写);
(五)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证明;
(六)注册会计师当年交纳会费情况证明(由市注协统一出具证明);
(七)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检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本次检查将对东莞、佛山和珠海地区所有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现场检查,请这三个地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检查材料,检查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另行通知。
(二)其他地区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有关材料,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填报的材料报送市注协。
(三)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填列《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月22日前报送省注协。
(四)2月、3月,省注协对事务所和市注协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情况,对举报情况和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予以特别关注。
(五)4月,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中注协。
五、检查要求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二)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未参加检查人员的统计,同时列明不参加检查的原因,已办妥转出本事务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作为未参加人员纳入统计。
(三)各事务所在上报任职资格检查书面材料时,应对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 /cicpa/hylogin.jsp)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仔细核对,与事务所实际情况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书面报省注协处理。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为协会代管注师,应在2月22日前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1、已离开原事务所尚未加入其他事务所的;
2、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3、尚未办理从已终止的事务所转出的;
4、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五)截至2011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六、其他事项
(一)检查的相关表格可登陆省注协网站从“办事指南—会员管理”栏目下载。
(二)检查期间(2月1日至4月30日),省注协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已经填满,需要换证的,请交小一寸蓝底照片一张,连同检查材料报送市注协,市注协统一收集汇总后报省注协。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市注协统一到省注协会员部领取检查通过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567、83063568、83063569、83063566;传真:020-83063565。
附件: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