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办会[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材料报备,全面、深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累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0年3月10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证券资格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应继续按照财会[2007]6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材料。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应单独附加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四、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事务所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情况报告。
各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7);(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附表8);(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9);(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10);(5)近5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变动表(附表11);(6)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7)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各地财政部门在2009年度如有审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情况的,应同时报送审批清单。
六、请各地财政部门将以下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复印件送财政部。
(一)填写了附表3第三部分或附表4的非证券资格事务所。
(二)根据业务收入在本地区排名前10位的非证券资格事务所。
七、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财政部将会同有关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倡导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研发、完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报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财政部正加快建设行业管理二期系统,力争今后为事务所报备工作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中的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及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务所报备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同时将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的电子文档发至联系人信箱。
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网站(www.mof.gov.cn)下载。
联系人:韩冰 010-68552533 hanbing@mof.gov.cn
邱颖 010-68552535 qiuying@mof.gov.cn
附件: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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