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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今年起施行新规

发布时间:2007/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姚长辉

简介: 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细则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关于纳税人和应税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其中,条例中“管理人”的概念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我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关于免税范围。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对于没有依法登记的车船,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书,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细则对此类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日期的当月。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购置当年若征收全年的税款不尽合理,因此,细则规定上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对于微型汽车,为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将条例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幅度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低限,而将大型客车的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高限。为了统一政策,避免因各地船舶的税额不同而引起航运业的不公平竞争,细则根据条例授权确定了船舶各净吨位区间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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