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注协〔2007〕7号
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
二OO七年元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三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考核、认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证明;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事务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和在本省跨市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需备原件,现场办理注册申请应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第四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五条 注册审批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注册申请时间:逢单月的1—7日办公时间(节假日顺延)。
(二)受理注册申请单位: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办公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雅兰酒店9楼。
(三)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专人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省注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省注协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受理情况书面凭证》。
(五)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姓名、所在事务所名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情况、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编号或考核文号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省注协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秘书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七)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准予注册申请人凭《注册会计师注册受理情况书面凭证》到省注协领取证书。
(九)省注协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及注册会计师注册报备表抄送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省注协对本省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八条 省注协接受财政部对本会注册审批工作的检查,财政部认为注册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无第四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十一条 省注协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省注协应告知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的,由省注协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作为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省注协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