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是日前财政部就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问题亟需明确。日前,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问题,《通知》表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43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的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下列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自2008年2月26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该《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该《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