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交所2007年10月9日发布并施行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同时,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导致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