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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7/6/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要求,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院受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委托编制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本院于2006年设立的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名册将于2007611日到期。此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需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现将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    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依法编制的、属地为佛山或者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佛山编制的分支机构且自愿加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求须在佛山成立2年以上、执业律师达到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在佛山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有1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事务所要求为有破产清算资质,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本院暂不考虑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加入管理人名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二)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         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    管理人职责和法律责任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管理人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四、    申请入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应提供的材料:

1.          入册申请书;

2.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编制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          章程;

4.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业务和业绩材料;

6.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7.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入册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编制的文件;

3.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          业务和业绩材料;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6.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7.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    管理人名册的申报、评审程序

各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于200768日下午500前将材料交到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1231日。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将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逾期申报的,将不再被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名册范围评审。

为做好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本院将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通过材料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讨论择优选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经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并在《佛山日报》和本院外部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定管理人名册。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本院将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本院将该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本院将最后审定的管理人名册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佛山日报》上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进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资格参与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六、    公告费收取

本院将对最终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收到公告费。本院和上级法院在《佛山日报》以及《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最终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承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因奇(82630509)、马远斌(8263053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本文转载于佛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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