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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企业内控基本规范 |
发布时间:2008/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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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徐澜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已经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正式亮相,对眼前国内低迷的资本市场而言,这或许是一注强心剂。企业内部控制原本并不是一个新词,然而真正认识到内部控制重要性的企业在国内并不多见。为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企业内部控制,记者专访了内控专家王中杰。 《财会信报》:内控并非一个新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系统性的法规建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王中杰:一旦有了商业规则,就有了内部控制的概念。从我国古代来讲,商秧变法中也蕴含了很多内部控制的思想。 我国系统的内控制度建设是在有了《会计法》之后。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真正把内部控制形成法规,是受到美国2002年安然事件、世通公司等的影响。2006年经当时国务院副总理黄菊的批准,这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正式开始这项工作。 《财会信报》:目前有种说法,认为建立内控需要企业重新聘请一批人来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相当于再建一个公司的系统,这种说法对吗?内控的建设对企业的影响会有多大? 王中杰:内控制度的建立的确是企业无法自己解决的,必须要聘请专门的机构。其次内控是对企业业务流程的再造。例如一件事,有几个人来参与,每个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既要定量,也要定性,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文件的形式记录下来。这些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来讲,这的确是一个成本。但是《基本规范》充分考虑到了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企业若要达到《基本规范》的条件,相比萨班斯法案,成本要低得多。 此外,外聘的专业机构只是帮助企业建立这样的制度,在内控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是需要退出的,如同咨询服务一样。内控的实施主要依靠企业内的三类人员来完成,即财务人员、审计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目前企业日常负责内控的机构,有的设在财务部,有的设在审计部,但都没有独立于企业之外。因此,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再建一个系统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企业大可不必为此担忧。 《财会信报》:中石油执行萨班斯法案的时候,花了3到5年的时间,现在《基本规范》要求在明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留给上市公司的时间只有12个月,这个时间对企业来说够吗? 王中杰:这其实也是《基本规范》原则性的一个体现,管理当局没有在微观层面做出太多的规定,也没有说企业要实施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进行验收,只是要求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2009年年报或中报的时候,对内控制度的建设进行披露。这都给企业留了相当的余地。内控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相信可能对中国A股的上市公司而言,能最低用五年的时间把内控建立起来就已经很不错了,这是我比较乐观的看法。 《财会信报》:萨班斯法的执行曾使很多公司选择了退市来表达不满和无奈,不少原计划赴美上市的海外公司也纷纷改变了上市地点。《基本规范》仅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对其他类型的企业没有提出要求,您怎么看待内控在我国企业的执行前景? 王中杰:我国企业的内控建设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已经进行了多年,只是没有形成系统和统一的规范。就目前来说,可以分为三类企业。一类是上市公司,这是必须要进行的。其次是国有企业。国资委曾经出台过风险管理指引,下属的企业都要全面贯彻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相通的。风险管理是战略层面,最后要落脚到内部控制。对这部分企业来讲,内控建设也是必须开展的。第三类就是民营企业。这一类公司没有主管部门,在《基本规范》的实施上,有较大的自由度。但是作为一个真正有商业头脑、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应该要做这个工作。毕竟从长远来看,这个花费是值得的。 目前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三类较大的风险:一是战略失误,二是成本失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倘若企业能够认真对待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遏制风险的发生;而如果企业把内控的实施看作一种应付监管的虚化形式,只能白白增加企业的成本,得不偿失。 《财会信报》:您认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关键要抓住哪些环节? 王中杰: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其实是相互交叉的。 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中,我认为控制环境是基础,控制活动是重点。最重要的是在基层的实施。 例如一个产业工人如果发现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或者是发现某一经理存在腐败行为,他怎么样能够快速的、不受任何干扰地把这个信息反映给企业的决策层,消除中间的障碍。这可能是各个企业需要花大力做到的。企业要更多地把以前这种事后的报告转化为事前、事中报告。 人物简介:王中杰,北京连城国际研究顾问集团首席顾问、中国董事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国家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会顾问及财务顾问,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排名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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