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明确,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 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 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
企业应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并缴纳应补税款。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账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 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的注意事项
1.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